编者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用制度的笼子管住权力,用法治的缰绳驾驭权力。”上海红三权律师事务所代理上海尊沁投资咨询事务所、上海林申物业管理中心、上海旺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利害关系人身份对(2024)湘0302执恢575、577、578号案件提出执行异议,在案件处理中发现不少与习总书记讲话精神格格不入之处,违法执行、曲解法律、肆意妄为的情形令人匪夷所思,为贯彻习总书记讲话精神,践行阳光司法,保障法治公平正义,特撰“违法执行何时了?”一文,公之于众。
违法执行何时了?
--- 曲解法律 肆意妄为
上海尊沁投资咨询事务所、上海林申物业管理中心、上海旺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是(2024)湘0302执恢575、577、578号执行案异议人(利害关系人),该执行案件处理中存在违法乱纪情况:申请执行人某银行滥用司法资源、违法诉讼,通过某中院将已结案五年的(2019)湘0302执2257号、(2019)湘0302执2259号、(2019)湘0302执2422号执行案件撤销,打破2019年结案后已形成的长期稳定关系。某法院恢复执行行为给社会带来不安定,某中院做出违法执行监督、剥夺异议人异议审查的审级利益,以上种种违法行为涉嫌滥用职权、枉法裁判,损害异议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在此呼吁办案人员立即停止并纠正错误的执行行为。
一,案情介绍
(一)上海尊沁投资咨询事务所(以下简称“尊沁”)、上海林申物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林申”)、上海旺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铺”)与某法院腾退行为所涉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原权利人(即本案被执行人)存在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且尚未到期。
尊沁与上海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于2015年3月27日就上海市普陀区某地共26处商铺签订了为期20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目前尚未到期。
尊沁与上海B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于2015年3月27日就上海市普陀区某地共4处商铺签订了为期20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目前尚未到期。
林申与B公司于2015年6月9日就上海市普陀区某地商铺签订了为期20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目前尚未到期。
尊沁与B公司于2015年3月27日就上海市普陀区某地商铺签订了为期20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目前尚未到期。
林申与自然人甲于2015年6月9日就上海市普陀区某地商铺签订了为期20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目前尚未到期。
旺铺与B公司于2015年8月4日就上海市普陀区某地商铺签订了为期20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目前尚未到期。
合同约定的房租已全部付清,支付情况如下:分三次支付一揽子租赁合同前6年6个月的租金共2974.21万元,后应原权利人要求,基于《补充协议》在2017年6月前将后13年6个月租金扣除退款后的1498.84万元付清,该补充协议的拟定考虑了提前10多年支付租金的资金占用成本等因素。上述一揽子租赁合同及付款情况包含了本执行案系争房屋。
上述一揽子系争房屋租金支付凭证在拍卖时已协助提供给负责执行的某中级人民法院。
(二)尊沁、林申、旺铺对房屋享有合法转租权,依据转租权与各房屋实际占有人订立了合法转租协议。
2015年3月18日,A公司、B公司与尊沁签订《协议书》,约定A公司与B公司均同意将各自所有的房屋出租给尊沁并由尊沁与现有租户建立转租关系。后尊沁与各现有租户签署了转租协议。
2015年5月20日,自然人甲、林申签订《协议书》(自然人甲、林申)约定产权人自然人甲将某地房屋出租给林申,总面积为有产证的2016.49平方米加上无产证的183.767平方米,并与现有租户建立转租关系。
原租赁关系、转租关系的合法性已由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沪0107民初2343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沪02民终5207号生效法律文书予以确认。本案系争房屋与上述案件系争房屋属于一揽子房屋租赁项目,故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同样适用于本案。
(三)系争房屋已按现状以物抵债(低价变卖)给某银行,其已按现状接受。
(2024)湘0302执恢575号腾房公告所涉房屋原权利人与某银行因金融借款合同发生纠纷,因系争房屋原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间履行义务而被某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执行。房屋司法拍卖过程中,某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公告》载明该房屋整体发租给C公司(次承租人),并特别提醒房屋按现状拍卖。第二次流拍后,申请执行人向某中院申请将总评估价为21,843.2万元的系争房屋以第二次拍卖的保留价16,710.1万元抵偿被执行人所负债务,某中院作出相应以物抵债裁定,写明系争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自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之日转移,评估价与第二次拍卖保留价之间的差额已超过5000万元。
(2024)湘0302执恢577、578号腾房公告所涉房屋以同样原因被某中院依法执行。
其中1处系争房屋司法拍卖过程中,某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公告》载明该房屋产权人与上海林申投资管理中心(林申曾用名)于2015.6.9日签订了20年的租约,租期从2015.5.20日至2034.6.8日,现林申转租给D公司(次承租人)作音响制营业场所使用及转租租金金额,并特别提醒房屋按现状拍卖。第二次流拍后,申请执行人向某中院申请将总评估价为2249.07万元的系争房屋以第二次拍卖的保留价1720.8万元抵偿被执行人所负债务,某中院作出相应以物抵债裁定,写明系争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自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之日转移,评估价与第二次拍卖保留价之间的差额已超过500万元。
其中4处商铺的情况也类似。《法院公告》载明该房屋产权人与尊沁签订了20年的租约,租期至2034.3.17日,也公示了现承租人的租期和租金,并特别提醒房屋按现状拍卖。上述房屋总评估价分别为2269.74万元、2076.61万元、2029.79万元、1737.40万元,分别以1736.1万元、1588.5万元、1552.5万元、1329.3万元抵偿被执行人所负债务,某中院作出相应以物抵债裁定,写明系争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自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之日转移,评估价与第二次拍卖保留价之间的差额已近2000万元。
另外2处商铺,某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公告》载明该房屋产权人与尊沁于2015.3.27日签订了20年的租约,租期从2015.3.18日至2034.3.17日,现尊沁转租给E公司(次承租人)使用及转租租金金额,并特别提醒以实物现状为准。第二次流拍后,申请执行人向某中院申请将总评估价为379.82万元、816.5万元的系争房屋以第二次拍卖的保留价321.88万元、691.95万元抵偿被执行人所负债务,某中院作出相应以物抵债裁定,写明系争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自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之日转移,评估价与第二次拍卖保留价之间的差额已超过180万元。
还有16处商铺的情况也类似。《法院公告》载明其中4处整体发租给林申,租赁期限为20年(租金已全部缴纳)签订了20年的租约,公示了现承租人的租期和租金,并特别提醒房屋按现状拍卖。上述房屋总评估价分别为786.89万元、459.35万元、467.97万元、496.72万元,分别以666.85万元、389.28万元、422万元、420.95万元抵偿被执行人所负债务,某中院作出相应以物抵债裁定,写明系争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自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之日转移。同理另12处商铺总评估价8496.49以7200.35万元抵债给申请执行人。总计16处商铺评估价与第二次拍卖保留价之间的差额已超过1600万元,
最后1处商铺《法院公告》载明产权人与旺铺2015.8.4日签订了20年的租约,租期从2015.8.4日至2034.8.3日,租金已全部缴纳,同步公示了租赁金额和转租合同及金额信息。第二次流拍后,将总评估价2541.28以2153.61万元抵债给申请执行人,评估价与第二次拍卖保留价之间的差额已近400万元。
按常规司法拍卖评估价与市场价已存在一定差距,申请执行人因抵债获得的收益可能更多。
系争房屋权的交付已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不动产自抵债裁定送达承受人时起移转。
系争房屋物的交付已完毕,系争房屋已按现状交付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申请执行人继受原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取代被执行人成为原租赁合同的出租方。因此,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异议人的占有、转租权不受影响。申请执行人也已按现状接受并向次承租人催讨租金,欲绕开异议人直接收取租金。
(四)林申与上海F公司(次承租人)建立的合法有效的转租关系到2024年8月16日止,自2024年8月17日起长寿路某地商铺的出租权继续由林申享有。
自然人甲、林申、B公司于2015年9月23日就有关长寿路某地商铺租户上海F公司(以下简称“F公司”)有关事项进行补充约定,自然人甲将基于自然人甲与F公司租赁合同所产生的所有出租方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了林申,亦通知到了F公司。从债权转让角度,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五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债权的转让已发生效力。从合同生效的角度,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林申履行了出租人对F公司承租房屋的管理工作,此系出租人的主要义务,F公司亦接受了该履行;林申也从F公司处获取租金对价,此系承租人的主要义务,林申亦接受了该履行,双方建立了法律上的转租关系直到2024年8月16日止。自2024年8月17日起上述房屋的出租权继续由林申享有。
(五)强制腾退执行行为打破了长期稳定的租赁关系。
原执行案本已于2019至2020年分别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该房屋一直由异议人稳定经营、管理,至今已有5年,尚有剩余租期10年。某法院分别在2024年4月30日、5月6日作出撤销结案通知书的裁定,原案继续执行。2024年7月30日由某法院院长签发(2024)湘0302执恢575号、577号、578号公告,责令实际占有人在2024年8月31日前迁出公告所述不动产。强制腾退执行行为打破了长期稳定的租赁关系,侵犯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二,曲解法律 肆意妄为
(一)法律关系混乱
抵押优先权是否在以物抵债裁定作出后还存续,时隔5年后是否还具有破除在后之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是需要经过实体程序审理认定的。某银行不选择在系争房屋所在地提起破租之诉,转而向某中院申请撤销执行结案通知书继而恢复执行,并无法律依据。
某银行欲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中破除与三异议人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即欲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中解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该主张不符合法定的纠纷处理程序,剥夺了异议人正当的诉讼权利,某银行欲解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应当另案处理。未经实体审理,不能推翻房屋已移转占有、以物抵债裁定已执行完毕的事实。
(二)执行行为混乱
1. 异地执行未出示批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某法院执行异地财产的,可以委托异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若确需要异地执行的,应当经所在辖区高级人民法批准后才能异地执行。而某法院在2024年7月30日在上海向异议人送达腾房公告时既未委托执行,也未出示异地执行已依法经批准的证明。异议人后又书面向某法院提出异议,均未得到回复。在执行异议裁定书中亦回避是否经高院批准,执行程序是否依法批准竟“讳莫如深”。
2.主持签订的和解协议主体不适格,协议内容侵害林申利益
2024年8月30日某法院主持申请执行人某银行与F公司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约定F公司可继续占用已到期房屋六个月,需支付某银行房屋占用费140多万元。
首先,该和解协议主体不适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且该《规定》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作了区分。F公司既非申请执行人,亦非被执行人,不属于本次执行案的当事人。在与林申的租赁关系期内,其属于利害关系人,2024年8月16日租赁到期后即无权占有该房屋,已丧失利害关系人身份。F公司不具有签订和解协议的主体资格。
其次,某银行与F公司在明知林申享有合法承租人地位的前提下,仍然达成协议,约定某银行就上述房屋自2024年8月31日起交给F公司使用半年,并收取房屋占用费140多万元。两方恶意串通行为严重损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民法典》第154条,该协议无效。某银行与F公司达成协议是披着执行和解之衣,行侵害林申利益之实。执行法院主持达成此协议法律关系混乱、执行行为混乱。
(三)异议审查混乱
1.审查之法院审级混乱
(2025)湘0302执恢575号、577号是某中院委托下级人民法院(即某法院)执行;(2024)湘0302执恢578号是某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某中院,再由某中院指定某法院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受指定或者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是原执行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的,仍由原执行法院审查处理”,(2024)湘0302执恢575号、577号执行异议应由某中级人民法院审查、(2024)湘0302执恢578号执行异议应由某高级人民法院审查。
某法院审查异议罔顾法律,已构成程序违法。民事诉讼中法院的审级大有讲究。如果法院事先将案件下放基层法院审理,再利用上诉(复议)到上一级法院的程序规定,事实上将案件的二审控制在本审级,即可轻而易举剥夺当事人的审级利益,左右案件的判决结果。
2. 异议对象混乱
执行异议分为执行行为异议和执行标的异议,两者大有区别。执行行为异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6条,指向执行行为,异议人称为执行案件的“利害关系人”,异议被驳回后可在规定时间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执行标的异议规定在《民诉法》第238条,是指向执行标的的异议,用于“案外人”对标的宣称实体权利,异议被驳回后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本案异议人对执行行为提出的异议,法院审查异议时随意认为异议人既对执行行为提异议,也对执行标的提异议,不但影响审查的范围、结果更影响异议被驳回后的救济途径。法院应公正客观,不应肆意歪曲异议人提出的异议,胡乱适用法律。
(四)淡化关键事实
某法院裁定书认为“原拍卖公告上关于租赁权的表述只是一种拍卖标的物上可能存在瑕疵的告知,不具有确认案外人具有相应权利或该权利有阻止执行的效力。”该事实有何法律依据?《拍卖法》第18条第二款规定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拍卖标的的瑕疵是指较为严重并足以影响价格的缺陷,包括品质瑕疵和权利瑕疵两方面,品质瑕疵指质量瑕疵,如外观状况和内在质量所存在的缺陷;权利瑕疵指所有权方面的缺陷,包括拍卖标的的买卖可能侵害第三人的权利如抵押权、租赁权等。本案正属于拍卖标的上存在租赁权的瑕疵,该租赁权瑕疵影响拍卖标的的价格,参与竞买即表示接受房屋已发租的现状。
某银行以低于市场评估价的对价获得系争房屋抵债,再去除标的物上存在的租赁权,是对其他竞买人极大的不公。
某法院裁定淡化公告瑕疵在拍卖中起到的作用,未能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五)曲解适用法律
1. 枉顾生效判决,曲解适用法律
本案在系争房屋权利人变动后,异议人的租赁权已长期稳定存续近五年。在某法院赴上海腾退房屋前,已有生效判决文书对在先抵押权能否破租作出价值评判。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沪0107民初2343号第20页提到:“某银行作为申请执行人,同时亦为系争房屋的抵押权人,虽享有优先权,但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否则将使原租赁关系处于长期不安定的状态,不利于租赁关系的稳定”、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沪02民终5207号生效法律文书予以确认。故在后的裁定不应与此判断相冲突。
某法院恰恰作出了与此相反的裁定。某法院裁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前半句“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适用已失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裁定去除异议人的租赁权。而正是这一条后半句规定了“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某法院的裁定不但枉顾生效判决的价值认定,更是曲解适用法律。其机械适用已失效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去除异议人的租赁权,草率作出的裁定不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不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 遗漏抵押权已消灭,曲解适用法律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拍卖财产上原有的租赁权……继续存在于拍卖财产上,对在先的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有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将其除去后进行拍卖。”本案中,某银行未在系争房屋拍卖前除去异议人的租赁权,在拍卖过程中也未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即不认为存在“有碍在先之担保物权实现”的影响。在拍卖前未行使抵押优先权去除租赁权,抵押优先权已归于消灭。
其次,上述《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规定》明确了去除租赁权和拍卖之间的先后顺序,先去除后拍卖。某银行未去除即拍卖已从实体上和程序上放弃了抵押权优先权,此优先权已消灭。某法院认为可拍卖在先,抵债后再行去除是曲解法律,侵害其他竞买人的权益。
三,目前状态
(一)违法执行行为的后果
1. 侵犯了异议人的合法租赁权
某法院发出的腾房公告要求系争房屋实际占有人在2024年8月31日前迁出,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若某法院强制执行迁出则异议人失去对系争房屋基于租赁合同的合法占有,该合同的合法性已由前述生效判决确认,这一执行行为侵犯了异议人的合法租赁权。
2. 造成异议人巨大经济损失。
腾房公告张贴至今,尽管异议人全力安抚,近五个月来租户仍因此大量流失,执行行为造成三异议人巨大经济损失,且仍在扩大。
3. 破坏社会和谐稳定。
自执行法官赴上海张贴腾房公告,使当地租户的经营场地陷入极不安定的状态,在系争房屋实际占有人中形成了恐慌情绪。此执行案件已打破了系争房实际占有人原有的安定经营,若再施加强硬手段腾房,将给社会增添不稳定因素。
(二)进一步处理
1. 以上违法执行情况已向上级人民法院反映。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用制度的笼子管住权力,用法治的缰绳驾驭权力。”某法院存在违法执行行为,作出的裁定不符合程序规定。某法院强制腾房的执行行为不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不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上违法执行情况异议人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某高级人民法院、某中院书面反映。期某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对错误的裁定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相关办案人员立即停止违法执行行为。以维护社会稳定,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捍卫法治公平正义。
2. 异议人依法向原执行法院某中院和负责执行的某法院市提出异议(暨复议申请)
本案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因某法院擅自加上执行标的异议,导致执行异议按执行标的异议审核,扭曲了原本的救济路径。
本次执行异议审查存在诸多违法混乱之处,首先本异议应由原执行法院某中院、某高院审查处理,某法院作出裁定书程序违法,此为司法审查层级混乱。其次,某法院擅自变更异议人的异议事项,扭曲救济途径,此为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混乱。上述行为显然背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故异议人不能根据裁定书中错误救济途径(向人民法院起诉)寻求救济,必须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向某高院、某中院申请复议,递送执行行为异议书——暨复议申请书并抄报最高人民法院。截止发稿前,最高法答复:经初步核查,已按规定转执行部门依法依规做好进一步处理。
违法执行何时了?!
附件:
1.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4)湘0302执恢575号、577号、578号
2. 执行异议书(修改稿)证据目录-575、577、578
3.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湘0302执异56号、57号、58号
4. 拍卖公告公示
5. 《公开信》
6. 最高院答复短信20241225
上海红三权律师事务所
2024年12月23日